3、关于确认居住情况的报告
(1)请注意,临时居住或常住的外国公民应该每年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确认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报告。
向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常住许可证发放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如果变更居住地,要按照规定向居住地机关报告。如果没有居住地点,要向外国公民登记地机关报告。
(2)自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之日起或自上次递交报告之日起,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有临时居住许可证)应在一年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内亲自递交报告。如果有文件能证明存在正当原因,可以晚一些递交报告,但不能超过6个月。
报告应该附有:收入情况、报税单副本或能够证明一年来的收入数额和收入来源的其他文件,以及超过两个月期限后应有的证明文件。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递交报告时应该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和临时居住许可证。
(3)常住的外国公民(有常住许可证)应该每年亲自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或者按规定在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以及常住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报告。
重要的是应该知道,需要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官员或联邦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面和留在外国公民手中的报告用纸可撕下部分上签字来确认已收到报告。
4、必须在居住地点和逗留地点登记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应该在逗留地登记。
(2)在俄罗斯联邦长期或临时居住的(有常住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应该在居住地点和逗留地点登记。
(3)请记住,在俄罗斯联邦临时逗留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逗留地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抵达逗留地点一事。
(4)来俄罗斯联邦不超过3天的外国公民不必在逗留地登记,住在饭店、疗养院、度假村、寄宿学校、驾车旅游者宿营地、旅游基地、医院、其他的保健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外国公民不受此时间限制。
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全部手续由接待方负责办理。
为了在逗留地登记,外国公民应该向接待方提供证明身份的证件、流动人口登记卡和签证。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俄罗斯公民或单位)都可以作为接待方。
由接待方填写外国公民抵达逗留地点的报告单,并在外国公民抵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或外国公民将在其服务区邮政分局递交填写好的报告单。
如果接待方因正当原因不能自己递交登记所需的报告单,则可以直接从外国公民手中接受该报告单。
经接待方书面同意后,在俄罗斯联邦常住的外国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邮局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自己抵达逗留地一事。
(5)接收抵达报告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或邮政分局负责检查报告单填写得是否正确,并要立即在报告单可撕下部分加盖已收到报告的印章。这个印章是外国公民履行在逗留地登记义务的证明。
盖了章的报告单可撕下部分要交给外国公民。
在外国公民离去后,接待方应该直接或通过邮局把报告单可撕下部分交给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
(6)在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或长期居住许可证后,外国公民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住地点登记。
登记申请表需要两份,而且应该在居住地登记的每个外国公民都要填写申请表。
不满18岁的外国公民的登记申请表由他们的父母或合法代表以他们的名义递交。
外国公民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证明其身份的并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 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无国籍人士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相应的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如果缺少必要的和(或)符合规定的文件,递交的文件将被退回,也不予以办理登记。
(7)为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居住地登记的期限不超过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期限。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新居住地登记只能在他销掉原居住地的登记之后才能办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请向联邦移民局最近的地方分局咨询,还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官方网站上获得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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