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采用信息技术使用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用于办理商品海关手续的电子版信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第63条、124条、127条、423条(俄联邦法律汇编,2003,№22,第2066条,№52(第一部分),第5038条;2004,№27,第2711条,№34,第3533条,№46(第一部分),第4494条;2005,№30(第一部分),3101条;2006,№1,第15条,№3,第280条,№8,第854条,№52(第二部分),第5504条;2007,№1(第一部分),第29条,№24,第2831条,№27,第3213条,№31,第4011条,№45,第5417条)及俄联邦总统2006年5月11日第473号命令“联邦海关总署问题”第2款(俄联邦法律汇编,2006,№20,第2162条;2007,№40,第4717条)以及“俄联邦政府2006年7月26日第459号决议批准通过的联邦海关总署章程” 第5.2.26分项(俄联邦法律汇编,2006,№32,第3569条),我命令:
1. 批准:
- 规范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之间互动的技术文件提供规则(见附件1);
- 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规则(见附件2);
- 接通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规则(见附件3);
2.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信息技术管理总局(А.Е.Шашаев)以及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О.П.Пучков)负责保障上述规则的执行。
3.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负责保障:
- 在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刊登和更新规范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采用信息技术向海关部门呈报用于办理商品海关手续的电子版信息所需的技术文件(下称技术文件)以及对其进行更改的通知;
- 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软件是否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上管理和刊登办理及发放的系统软件测试证明登记簿;
- 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签署关于接通用于使用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的信息系统的协议和技术条款;
- 向海关手续及海关监管管理总局和信息技术管理总局提供为了使用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而接通了他们的信息系统的有关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在签署后的一个星期时间内);
- 对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过程中实施信息互动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进行登记;
- 向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呈报电子版信息的其他人员发放签名钥匙证书;
4. 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经信息技术管理总局同意后保障支持外部访问自动系统和海关部门内部认证中心系统的使用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改进(发展)。
5. 信息技术管理总局负责监管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遵守:
- 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的信息互动协议条款;
- 使用国际互联网组织海关部门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互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
6. 本命令在正式公布之日起90天后开始生效。
7.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副署长Л.И.Шорников负责监督本命令的执行。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署长
现任国家顾问
А.Ю.Бельянино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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