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8年1月4日第52号命令附件1规范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之间互动的技术文件提供规则 |
| 来源:欧洲中心编译 |
发布时间:200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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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制订规范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之间互动的技术文件提供规则依据:
- 俄联邦海关法第63条、124条、127条、423条(俄联邦法律汇编,2003,№22,第2066条,№52(第一部分),第5038条;2004,№27,第2711条,№34,第3533条,№46(第一部分),第4494条;2005,№30(第一部分),3101条;2006,№1,第15条,№3,第280条,№8,第854条,№52(第二部分),第5504条;2007,№1(第一部分),第29条,№24,第2831条,№27,第3213条,№31,第4011条,№45,第5417条);
- 2006年7月27日的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以及关于信息保护”(俄联邦法律汇编,№31(第一部分),第3448条,);
- 2002年1月10日的1号联邦法“关于电子数码签名” (俄联邦法律汇编,2002,№2,第127条;2007,№46,第5554条);
- 2004年5月12日的611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保障俄联邦信息安全的措施”(俄联邦法律汇编,2004,№20,第1938条;2005,№13,第1137条;2006,№10,第1090条);
2. 本规则规定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采用信息技术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所需的技术文件组成以及向有关人员提供技术文件的条件和规程。
3. 技术文件清单中包括下列文件:
- 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动界面说明书,包括附件;
- 用于组织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之间信息互动的电子版文件格式集;
- 使用测试用例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方法。
4. 如果要对第3款中所示的技术文件进行更改,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应在不晚于更改生效的前6个月在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刊登相关的更改通知。
二、提供技术文件的条件和规程
5. 技术文件在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ru)上刊登。
6. 技术文件更改通知预先在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刊登并注明新版本文件的生效日期。
7. 依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愿望,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可以在与上述人员签署的合同基础上定期给他们寄发技术文件和技术文件更改通知。
8. 按合同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文件更改通知不能早于相关信息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刊登的日期。
三、最终条款
9. 技术文件可只针对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动目的而使用。
10.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无偿领取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按照俄联邦海关法条款规定向海关部门提供电子版信息所需的软件产品。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8年1月4日第52号命令附件2
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软件
测试规则
一、 总则
1. 制订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规则依据:
- 俄联邦海关法第63条、124条、127条、423条(俄联邦法律汇编,2003,№22,第2066条,№52(第一部分),第5038条;2004,№27,第2711条,№34,第3533条,№46(第一部分),第4494条;2005,№30(第一部分),3101条;2006,№1,第15条,№3,第280条,№8,第854条,№52(第二部分),第5504条;2007,№1(第一部分),第29条,№24,第2831条,№27,第3213条,№31,第4011条,№45,第5417条);
- 2006年7月27日的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以及关于信息保护”(俄联邦法律汇编,№31(第一部分),第3448条,);
- 2002年1月10日的1号联邦法“关于电子数码签名” (俄联邦法律汇编,2002,№2,第127条;2007,№46,第5554条);
- 2004年5月12日的611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保障俄联邦信息安全的措施”(俄联邦法律汇编,2004,№20,第1938条;2005,№13,第1137条;2006,№10,第1090条);
2. 本规则规定,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软件测试条件和次序应符合规范上述信息系统与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之间互动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 规范海关部门信息系统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之间互动的技术文件提供规则规定了技术文件的组成以及获取技术文件的条件1。
4. 按照技术文件要求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软件是组织海关部门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互动的必要条件。
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软件测试条件和次序
5.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根据信息系统软件设计人员或作为信息系统所有人或操作人2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下称申请人)的申请对系统软件进行测试。
6. 在申请中应注明下列信息:
- 申请人名称及要项;
- 信息系统软件名称;
- 在设计(改进)信息系统软件时使用的技术文件版本;
- 进行测试所需的设备及软件规格和技术指标;
- 申请人的全权代表;
7.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星期时间内与申请人协商信息系统软件的测试日期和条件。
8.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制定并经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海关监管组织总局同意的使用测试用例3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在有申请人全权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试验台对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测试。
9. 申请人的全权代表:
- 保障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试验台上测试的信息系统软件及支持其运作的其它软件的安装和调试;
- 保障测试期间信息系统软件的运作符合测试目的和任务;
10.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向申请人的全权代表发放在测试期间有效、由隶属于海关部门内部认证中心系统的认证主管中心制作的电子数码签名钥匙测试证明。
11. 需要对保障执行技术文件要求的信息系统软件功能进行测试。
12. 在几个相互连贯的阶段中对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必须在成功完成上一个阶段的测试后才能转入下一个阶段的测试。
13. 信息系统软件测试清单和阶段次序、需要在测试中评估的指标组成和内容、评估准则以及成功结束每一阶段测试的评估准则在使用测试用例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方法条款中做有规定。
14. 认为成功结束信息系统软件测试的条件是通过所有测试阶段,而且必须成功结束每一阶段测试。
15. 在成功结束信息系统测试后,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办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证明并将其交给申请人的全权代表。
三、最终条款
16.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负责管理办理及发放的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证明登记簿并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
17. 在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刊登关于技术文件更改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星期时间内,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通知所有领取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证明的申请人进行软件改进和重新测试。
1. 本命令附件1。
2. 根据2006年7月27日的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以及关于信息保护”(俄联邦法律汇编,№31(第一部分),第3448条)。
3. 使用测试用例测试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方法是技术文件的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8年1月4日第52号命令附件3
接通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向海关部门呈报
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规则
一、 总则
1. 制定接通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规则依据:
- 俄联邦海关法第63条、124条、127条、423条(俄联邦法律汇编,2003,№22,第2066条,№52(第一部分),第5038条;2004,№27,第2711条,№34,第3533条,№46(第一部分),第4494条;2005,№30(第一部分),3101条;2006,№1,第15条,№3,第280条,№8,第854条,№52(第二部分),第5504条;2007,№1(第一部分),第29条,№24,第2831条,№27,第3213条,№31,第4011条,№45,第5417条);
- 2006年7月27日的149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以及关于信息保护”(俄联邦法律汇编,№31(第一部分),第3448条,);
- 2002年1月10日的1号联邦法“关于电子数码签名” (俄联邦法律汇编,2002,№2,第127条;2007,№46,第5554条);
- 2004年5月12日的611号俄联邦总统令“关于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保障俄联邦信息安全的措施”(俄联邦法律汇编,2004,№20,第1938条;2005,№13,第1137条;2006,№10,第1090条);
2. 本规则规定了将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条件和次序。
3. 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创造条件。
4. 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相关申请并遵守接通条件。
二、接通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的条件
5. 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执行下列要求:
- 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
- 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技术工具和信息保护工具的要求;
6. 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
- 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计算机中必须安装经俄罗斯联邦技术出口监管局根据信息安全要求认证的正版操作系统;
- 应将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软件载入办理及发放的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证明登记簿4;
7. 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技术工具和信息保护工具的要求:
- 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信息系统计算机中必须安装经俄罗斯联邦技术出口监管局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根据信息安全要求认证的正版信息防病毒工具;
- 为了保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法律意义,在信息互动过程中应使用经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认证的可与海关部门内部认证中心系统兼容的信息密码保护和电子数码签名工具;
- 应保障限制和监管申请人的负责人员使用经认证的信息保护工具访问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资源(应根据信息安全要求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进行鉴定)。
8. 有关执行接通条件的信息在请求接通申请中注明。
三、递交请求接通申请
9. 在请求接通申请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 注明法律组织形式的申请人名称;
- 简称,如果在创立文件中规定有这种简称;
- 所在地(地址);
- 国家登记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给予申请人的登记原因代码;
-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名称;
-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证明号码及日期;
- 关于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息系统中执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的信息;
如果法人的独立部门代表法人则要对上述法人信息进行补充,注明有关独立部门的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原因代码、简称)及所在地,或者,如果申请人是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登记的自然人,则要注明:
- 姓、名、父称;
- 申请人常住或登记地址;
- 个体业主国家登记记录的国家登记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信息;
10. 请求接通申请的附件是一式三份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草案。
11. 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草案必须附带下列说明信息交换的文件:
- 一式三份将申请人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说明;
- 一式三份将申请人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技术条款草案;
12. 在将申请人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说明中应注明:
- 详细标明领土界限和地址的所在地;
- 电信及线路设备的商标和型号,以及经认证的信息保护工具;
- 说明中所有电讯元件的IP地址;
- 说明中元件的约定符号(如有必要);
13. 技术条款草案应包含具体接通方式,设备布局(包括信息保护工具),用户装置,连接点的技术参数,关于电讯设备不间断电源的信息以及将申请人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组织方式和条件5。技术条款应包含有信息交换说明以及使用、维护和管理信息密码保护工具和电子数码签名方式。
14. 将经申请人全权负责人员签字的申请寄给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
四、请求接通申请的受理方式
15.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对其进行审议。如有必要,可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将该期限延长至45天。
16.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根据接通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使用共用信息与计算网络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规则第5-15分项提出的要求审议申请以及所有必要文件。
17. 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收到说明了拒绝接通理由的通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也将不审议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草案。
18. 在得到肯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与申请人签署一式三份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并批准技术条款和接通说明(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19. 在一个星期时间内,将一份已签署的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以及批准通过的技术条款和接通说明寄给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信息技术管理总局。
五、组织将申请人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
20. 申请人在已签署的关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呈报电子版信息时申请人与海关部门的信息互动协议以及经批准的技术条款和接通说明基础上保障:
- 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递交关于为将要使用信息系统的申请人全权负责人员发放电子数码签名钥匙证书的申请;
- 调试并将经认证的信息系统信息密码保护工具接通到经认证的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信息密码保护工具以及海关部门内部认证中心系统的帮助和支持中心及服务器。
21.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保障:
- 在收到关于发放电子数码签名钥匙证书申请后的一个星期时间内,根据海关部门内部认证中心系统规则的要求办理电子数码签名证书;
- 在结束将申请人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一个星期时间内办理接通协议书。
22. 一式三份接通协议书(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经理(或第一副经理 -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总工程师)核准。
23. 在一个星期时间内,将一份经核准的接通协议书寄给联邦海关总署信息技术管理总局。
六、最终条款
24. 组织接通信息系统的工作费用和在与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进行信息互动过程中的花销由申请人承担。
25. 在更改技术文件而要对申请人信息系统的要求做相应更改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预先刊登关于做上述更改的通知。
26.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信息技术管理总局的负责人员、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委员会(其成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单独命令确定)负责监管申请人的信息系统与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进行信息互动时的信息安全保障。
27.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经理有权切断申请人的信息系统连接或暂停信息互动,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互动协议和技术条款或接通说明的要求。
28. 关于将要切断申请人的信息系统连接或暂停信息互动的通知在不晚于切断日期的两个星期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经理寄给相关申请人。
4.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负责管理登记簿。
5. 将供对外经济活动参与人向海关部门呈报电子版信息使用的信息系统接通到海关部门外部访问自动系统的组织方式和条件可以规定自己(在具备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颁发的从事译密码(密码)工具技术维护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邀请具备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颁发的从事译密码(密码)工具技术维护许可证的其它单位或者在合同基础上邀请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科技信息与计算主管中心进行必要的启动调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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