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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 罗 斯 中 国 总 商 会
Союз Китайски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 в России
章 程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以下简称"总商会"), 俄文名称为"Союз Китайских Предринимателей в России"(简称"СКП")。

第二条 本会系全俄各地中资企业、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的联合组织,为非盈利性的社团,总部注册于莫斯科。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总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的直接领导下,在俄罗斯法律的框架下,为在俄罗斯注册的中资企业服务,维护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促进中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总商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 加强全俄中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等多种渠道,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为会员提供国内经济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最新信息,以及在俄开拓业务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 加强与俄罗斯政府、商界的沟通,反映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俄方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俄罗斯政府、商界交流的活动, 促进中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三) 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企业的联系,介绍俄罗斯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为会员在俄立足、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总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持有中国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俄罗斯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并经常务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和审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总商会的重大事宜;

(三) 修改总商会的章程;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 增选或免除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最低参会人数及表决: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构成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为理事会有效决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共15名,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订总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会讨论议题;

(三) 研究决定总商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 审查和接纳新会员;

(五) 讨论决定聘请总商会的顾问、律师等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

第十六条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及行政机构

第十八条 总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批准同意。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总商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常务理事的分工进行。

第二十条 总商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总商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

第六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凡遵守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全俄各地的中资企业、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和中资企业、派出机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各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申请加入总商会后,即成为总商会在该地区的分会。

第二十四条 没有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的地区,中资企业或派出机构可直接申请成为总商会直属会员。该地区商会的直属会员达到一定数目后,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讨论决定成立该地区的总商会分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总商会会员,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 有自由表达意见,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 遭受不公正待遇,有得到总商会支持、协助的权利;

(三) 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总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享有总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

(五) 享有总商会提供的其它各种服务和便利;

(六) 有权了解总商会的活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总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总商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 执行总商会的决议;

(三) 支持和参加总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对总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八条 总商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助,以及部分服务项目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向总商会缴纳会费1000美元。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及雇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向总商会缴纳会费800美元。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费及缴纳方法:

(一) 雇员在10人以下、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会费为600美元。

(二) 5人以下的每年会费为400美元。

(三) 直属会员按上述标准向总商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总商会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公布。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总商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五日俄罗斯中国总商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